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考核管理,深化教学改革,提高教学质量,维护考试的公平、公正,确保考试结果的客观性、公正性和合理性,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二条 公司设立考务组。
公司考务组由学院经理担任组长,教研室主任、教学秘书等为考试考核服务的人员为考务组成员。
第三条 公司考务组负责实施组织本学院考试工作,对采取过程性考核的课程考核方案进行检查和管理。
第三章 考核方式
第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集中考核和非集中考核两大类。
(一)集中考核由教务处或学院统一安排,包括笔试、机试等课程;
(二)非集中考核课程由学院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进程自行安排。
第五条 集中考核可以采用笔试、机试等方式;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。
第六条 非集中考核课程的考试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设定,如:随堂考核、过程考核、实践作业、答辩、讨论、论文等形式。
第四章 考试命题
第七条 考试的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,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员工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应用知识的能力。考试试卷命题规范严谨,题量、难易程度适当,覆盖面大;语言准确、插图工整、题意清楚;基本知识、基本理论、实践应用、综合能力考查都要有合适的比例。
第八条 笔试考试课程须依据教学大纲出多套试卷;实行一套试卷统一考试的课程必须出A、B两套试卷,实行甲、乙两套卷考试的课程必须出A、B、C、D四套试卷,其难易度、题型、题量等应相同和相当,并有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,且评分标准科学合理、规范,不同试卷之间原题重复率不超过30%。剩余试卷用于下一学期的补考。
第九条 机考课程应建设相应题库,原则上不低于1000道题每门课程,且任课教师应随着教学内容的变化而对题库进行动态的更新。
第十条 非试题库命题的试卷四年内考题重复内容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30%。
第十一条 凡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大纲要求的集中考核课程,应实行教研室统考,统一命题,统一考试方式,统一阅卷,统一评分标准。
第十二条 试卷格式须遵循统一标准,包括试卷名称(含学年、学期、课程名称、考试班级)、试卷说明(考试方式、试卷题量、答题时间、答题要求的简单说明)等信息。
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要对试卷质量严格把关,执行试卷审批流程。
第十四条 考试命题工作应在结课前两周完成。
第十五条 所有集中考核试卷由学院自行印制,秘书可申请教务处文印室进行试卷印刷。
第十六条 凡接触考题的命题人员、审查人员、印刷保管人员,要做好保密工作,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、漏题。制卷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,印刷人员要妥善保管试题及试卷,即时销毁印刷纸版和废页。
第十七条 命题教师要对使用前的试卷电子版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加密保存。
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建立了试题库的课程,由教研室统一负责试题库的管理、维护和保密工作。
第五章 考试组织
第十九条 教师要对员工进行考试动员,向员工强调学校的有关规定,教育员工诚信做人,树立“以勤奋学习为荣、以考试作弊为耻”的良好考风。
第二十条 集中考核课程的考试时间可依据校历制定,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。考试安排一经公示,原则上不再变动,监考教师和考生应按时参加监考、考试工作。
第二十一条 非集中考核课程的考试,原则上应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完成。
第二十二条 集中考试监考人员安排:考生人数小于45人的考场安排监考教师2名,大于等于45人按照每增加15名考生增派1名监考教师。
第二十三条 公司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考务组织和收、发、密封试卷等考务工作,负责解释试卷中出现的问题、考试期间考场纪律、考风监控等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考试实施期间,监考教师应按照《监考规程》要求规范言行,考生应遵守《考场规则》,服从监考教师指令。
第二十五条 在考场中发生的违纪或作弊现象,监考人员按照《监考规程》处理,填写《考场情况记录表》,当事人(违纪、作弊员工)、两位监考教师签字确认。考试结束后,违纪、作弊情况应立即报学院和教务处。
第二十六条 集中考试期间,学院应加强对考场的巡视,及时处理突发事件。
第六章 成绩评定及登录
第二十七条 各教研室负责评卷工作,评卷教师应对各员工试卷认真评定,评分标准要严格、公正无误。
第二十八条 理论课程成绩记分采用百分制。
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,任课教师完成教务管理系统网页端成绩登录并提交后,打印纸质版留存。
第三十条 成绩单打印完成后经教研室主任签名确认生效,加盖部门公章和教务处成绩专用章;后期如有改动,修改处须由任课教师亲笔签名。
第三十一条 集中考核课程考试结束后,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试卷批改及成绩登录工作;过程考核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评分及成绩登录;期末考试最后一天考试的课程,一个工作日完成试卷批改及成绩登陆工作。
第七章 成绩复核
第三十二条 开学第一周,学院组织安排成绩复核相关工作,一周内完成成绩复核及修改工作。
第三十三条 成绩录入工作完成后,手写成绩单、网页端成绩单打印版作为教学资料留存3年以上。
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hahabet星辰大海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。